法院通知:不按要求答辩,被告可能面临训诫、承担诉讼费及对方律师费
这两天,一张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答辩通知书》在法律圈流传,越传越火。网传的原图,如下如所示:
根据该通知的要求:接到该《答辩通知书》的被告方,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而且答辩状应当包括必备的内容,如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等,是否存有异议及异议意见。关键是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的“特别提示”:“如你方拒绝按照本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的,将可能面临法庭的训诫、责令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律师费用等法律后果。”。
有律师看罢这则通知,在微信朋友圈评议到:权力真大呀!应诉答辩,是被告人的权利,是权利都是可以放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是否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案件审理,这是有明文规定的。什么时候,应诉的权利成了应诉的义务,不提交答辩状成了违法行为,面临着法院的司法制裁?
法萌君查了一下该《答辩通知书》载明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完整规定是这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翻遍《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并没有不按期提交书面答辩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的规定条款,更没有要求关于答辩状内容除了提交被告姓名等联系方式之外其他内容的硬性规定,相反的是,《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再看看《答辩通知书》的制裁条款。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如(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不提交书面答辩状,是否构成了“违反法庭规则”?
再看看承担诉讼费及对方律师费的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也没有不提交书面答辩状承担诉讼费的规定吧?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不实行强制的律师代理制度,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律师的聘请与否,属于当事人自愿,相应的律师费也由己方承担。
根据目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中,有《著作权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了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但即使这些规定由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就承担对方律师费的相关规定呀。
根据“公民个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公权机关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基本法治要求,即使是司法机关,作出的通知规定,处罚决定,也必须有法可依。根据以上分析,《答辩通知书》里要求被告方限期提出对原告方主张法律事实及诉讼请求的异议意见及违反后的司法处罚、费用承担,不知道法律依据何在?
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设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中国的法院,只有司法权及解释权,并无立法权,也必须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执法司法。司法机关的权威来自法律规定,对于法律的信仰让掌握纠纷法律终局裁量权的司法机关,受人倚重和敬仰,但司法机关更应成为依法、守法的典范。如果司法机关任意创设义务、扩大制裁范围、任意责任承担,如何让普通民众信任法律的可预计性,遵守和信仰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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